汕头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物业使用及维护

第一百零三条

汕头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物业使用及维护 第一百零三条 业主转让物业前应当书面通知物业服务企业,并缴清物业服务费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及其它应当承担的分摊费用。 业主转让物业时,其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予退还,一并转让给物业买受人。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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