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现代产业用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准入认定
第十条
汕头经济特区现代产业用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准入认定 第十条 区(县)人民政府、功能区管理机构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自受理现代产业项目认定申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组织工业和信息化、商务、投资促进等主管部门和机构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查。经审查不属于现代产业项目的,应当及时告知申报认定现代产业项目的单位;经审查属于现代产业项目的,组织现代产业项目决策机构的相关成员单位按照下列规定在十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 (一)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商务、投资促进等主管部门从产业政策、产业布局、产业项目类型、投资总额、亩均产值、亩均税收、产业定位等方面提出审查意见; (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从项目选址、规划控制指标、土地使用方式、土地使用年限、开竣工时限、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等方面提出审查意见; (三)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从环境保护方面提出审查意见; (四)有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工业园区管委会根据项目发展要求从项目发展监管等方面提出审查意见; (五)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依据职责提出审查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