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现代产业用地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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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分类
第十条
汕头经济特区现代产业用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准入认定 第十条 区(县)人民政府、功能区管理机构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自受理现代产业项目认定申报之日起五个工...
第一条
汕头经济特区现代产业用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加快构建更具竞争力的现代产业体系,助力汕头产业发展,建设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
第十一条
汕头经济特区现代产业用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准入认定 第十一条 现代产业项目所在区(县)人民政府、功能区管理机构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将有关部门的审查意见...
第二条
汕头经济特区现代产业用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特区范围内用于现代产业项目的国有建设用地(以下简称现代产业用地)管理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
第十二条
汕头经济特区现代产业用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用地供应 第十二条 区(县)人民政府、功能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现代产业项目信息库,为合理安排现代产业用地供应提供...
第三条
汕头经济特区现代产业用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现代产业用地管理应当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一)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产业布局...
第十三条
汕头经济特区现代产业用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用地供应 第十三条 申请竞买现代产业用地的,拟建项目应当先通过现代产业项目认定,申请人方可取得竞买资格。
第四条
汕头经济特区现代产业用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现代产业用地管理工作的统筹和领导。 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特区现代产业用地规...
第十四条
汕头经济特区现代产业用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用地供应 第十四条 现代产业用地优先安排列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并向社会公开。
第五条
汕头经济特区现代产业用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准入认定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土空间规划,优化产业结构和空间布局,明晰各产业园区(产业集聚区)发展重点...
第十五条
汕头经济特区现代产业用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用地供应 第十五条 现代产业用地供应方案由区(县)人民政府、功能区管理机构组织制定并实施。属于市人民政府认定的...
第六条
汕头经济特区现代产业用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准入认定 第六条 市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产业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省产业政策鼓励发展方向,结合特区产业发...
第十六条
汕头经济特区现代产业用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用地供应 第十六条 现代产业用地的供应,可以针对不同产业的用地需求,实行按弹性年期出让、长期租赁、先租赁后出让...
第七条
汕头经济特区现代产业用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准入认定 第七条 现代产业项目申报认定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所在区(县)人民政府、功能区管理机构根据特区现代...
第十七条
汕头经济特区现代产业用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用地供应 第十七条 供应现代产业用地的起始价、底价根据宗地地价评估结果结合产业发展导向予以修正后综合确定,并应...
第八条
汕头经济特区现代产业用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准入认定 第八条 申报认定现代产业项目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区(县)人民政府、功能区管理机构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进行...
第十八条
汕头经济特区现代产业用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用地供应 第十八条 现代产业用地实行按法定出让最高年限出让的,其起始价、底价不得低于国家、省公布的工业用地出让...
第九条
汕头经济特区现代产业用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准入认定 第九条 区(县)人民政府、功能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现代产业项目决策议事协调机制,成立现代产业项目决...
第十九条
汕头经济特区现代产业用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履约监管 第十九条 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会同相关部门论证,在现有城市用地分类基础上增设新型产业用地类型,满足...
第二十条
汕头经济特区现代产业用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履约监管 第二十条 市发展改革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特区现代产业用地项目发展监管协议示范文本,在本条例施行之日起三个...
第二十一条
汕头经济特区现代产业用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履约监管 第二十一条 现代产业用地成交后,中标人或者竞得人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与现代产业用地所在区(县)人民政府...
第二十二条
汕头经济特区现代产业用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履约监管 第二十二条 现代产业用地取得人应当按照签订的土地供应合同及项目发展监管协议进行开发建设和使用土地。 ...
第二十三条
汕头经济特区现代产业用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履约监管 第二十三条 现代产业用地不得擅自转让。确需转让的,应当经项目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功能区管理机构...
第二十四条
汕头经济特区现代产业用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履约监管 第二十四条 出让期限或者租赁期限届满,用地取得人未按约定申请续期或者续期申请未获批准的,现代产业用地...
第二十五条
汕头经济特区现代产业用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履约监管 第二十五条 区(县)人民政府、功能区管理机构应当健全全周期管理制度,组织自然资源及相关产业主管部门或...
第二十六条
汕头经济特区现代产业用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履约监管 第二十六条 履约考核一般安排在项目建成投产后一年内、投产满五年、租赁转出让前一年内、出让(租赁)年期...
第二十七条
汕头经济特区现代产业用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履约监管 第二十七条 因用地取得人原因未能达到项目发展监管协议约定的条件的,由项目所在区(县)人民政府、功能区...
第二十八条
汕头经济特区现代产业用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履约监管 第二十八条 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特区现代产业用地供应活动进行指导、监督;经市政府批准,有权要...
第二十九条
汕头经济特区现代产业用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单位或者个人在参与现代产业用地供应活动过程中实施欺骗、贿赂、恶意串通等违法行为的,由相关行政...
第三十条
汕头经济特区现代产业用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条例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