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现代产业用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用地供应 第十二条 汕头经济特区现代产业用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用地供应 第十二条 区(县)人民政府、功能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现代产业项目信息库,为合理安排现代产业用地供应提供依据。 区(县)人民政府、功能区管理机构应当在认定现代产业项目后五个工作日内将项目信息报送市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