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现代产业用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准入认定
第十一条
汕头经济特区现代产业用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准入认定 第十一条 现代产业项目所在区(县)人民政府、功能区管理机构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将有关部门的审查意见进行汇总,就现代产业项目的认定、项目准入条件及相应的资格审查方式、项目发展监管要求等形成汇总意见,报现代产业项目决策机构审定,并在五个工作日内出具审定结果。 经审定属于或者不属于现代产业项目的,现代产业项目所在区(县)人民政府、功能区管理机构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自审定结果出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报认定现代产业项目的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