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现代产业用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用地供应
第十七条
汕头经济特区现代产业用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用地供应 第十七条 供应现代产业用地的起始价、底价根据宗地地价评估结果结合产业发展导向予以修正后综合确定,并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因整体规划建设需要,现代产业用地需与非现代产业性质的商业服务等用途土地整体供应的,该部分非现代产业性质用途的土地价格不适用现代产业发展导向修正规则。 地价评估应当依法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实施。产业发展导向修正规则由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