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现代产业用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用地供应

第十八条

汕头经济特区现代产业用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用地供应 第十八条 现代产业用地实行按法定出让最高年限出让的,其起始价、底价不得低于国家、省公布的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不得低于出让地块所在地级别基准地价的百分之七十;符合省优先发展产业目录的工业项目,可按照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百分之七十执行。 现代产业用地实行按弹性年期出让、长期租赁或者先租赁后出让的,其出让价格、年租金修正到法定出让最高年限的出让价格后,应当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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