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现代产业用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履约监管

第十九条

汕头经济特区现代产业用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履约监管 第十九条 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会同相关部门论证,在现有城市用地分类基础上增设新型产业用地类型,满足现代产业中融合研发、设计、孵化、试验、创意、无污染生产等功能的产业用地需求;通过科学规划一定比例的新型产业用地,探索土地用途兼容复合利用。 申请竞买新型产业用地的,拟建项目应当符合新型产业用地准入条件,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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