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现代产业用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履约监管 第二十一条 汕头经济特区现代产业用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履约监管 第二十一条 现代产业用地成交后,中标人或者竞得人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与现代产业用地所在区(县)人民政府、功能区管理机构签订项目发展监管协议。 签订项目发展监管协议是签订土地供应合同的前提条件。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