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现代产业用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履约监管

第二十二条

汕头经济特区现代产业用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履约监管 第二十二条 现代产业用地取得人应当按照签订的土地供应合同及项目发展监管协议进行开发建设和使用土地。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现代产业用地使用权人超过现代产业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约定或者划拨决定书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两年未动工开发的,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法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注销土地使用权人的土地使用权属证书或者建设用地许可证。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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