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现代产业用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履约监管 第二十四条 汕头经济特区现代产业用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履约监管 第二十四条 出让期限或者租赁期限届满,用地取得人未按约定申请续期或者续期申请未获批准的,现代产业用地无偿收回,地上建(构)筑物不予补偿。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