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现代产业用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履约监管
第二十六条
汕头经济特区现代产业用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履约监管 第二十六条 履约考核一般安排在项目建成投产后一年内、投产满五年、租赁转出让前一年内、出让(租赁)年期届满前一年等阶段进行。 考核数据能够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收集的,不得要求考核对象重复报送。在考核结果确定前,应当听取考核对象的陈述、申辩。 区(县)人民政府、功能区管理机构应当对履约考核成绩突出、技术创新突破、增资扩产明显、品牌效益显著等的企业进行奖补。奖补办法由区(县)人民政府、功能区管理机构另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