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现代产业用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履约监管

第二十八条

汕头经济特区现代产业用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履约监管 第二十八条 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特区现代产业用地供应活动进行指导、监督;经市政府批准,有权要求启动、中止或者终止现代产业用地供应活动。 区(县)人民政府、功能区管理机构应当自觉接受指导、监督并及时向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送现代产业用地供应情况。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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