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现代产业用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履约监管
第二十七条
汕头经济特区现代产业用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履约监管 第二十七条 因用地取得人原因未能达到项目发展监管协议约定的条件的,由项目所在区(县)人民政府、功能区管理机构根据考核结果采取下列违约处置措施,相关措施在项目发展监管协议中予以约定: (一)书面督促用地取得人按照土地供应合同和项目发展监管协议要求进行整改,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同时根据违约情形严重程度追究其相应的违约责任; (二)经督促未及时整改的,将相关失信信息提供市公共信用信息大数据系统,加强信用监管,限制该失信主体参与特区范围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供应活动; (三)达到解除土地供应合同条件的,根据约定解除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权,并按照土地供应合同、项目发展监管协议约定处理土地价款返还和地上建(构)筑物补偿等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