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现代产业用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履约监管

第二十条

汕头经济特区现代产业用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履约监管 第二十条 市发展改革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特区现代产业用地项目发展监管协议示范文本,在本条例施行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 区(县)人民政府、功能区管理机构组织供应现代产业用地时,应当在项目发展监管协议示范文本基础上,结合拟供应地块实际组织拟定具体项目发展监管协议,明确产业准入条件、产业定位、投资强度、开工期限、投产时间、亩均产值、亩均税收、产出效率、财税贡献、生态环境保护要求、股权变更约束、项目退出机制、违约处置措施等具体监管要求。 项目发展监管协议应当纳入用地供应方案,在现代产业用地公开供应时一并向社会公告。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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