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现代产业用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用地供应

第十六条

汕头经济特区现代产业用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用地供应 第十六条 现代产业用地的供应,可以针对不同产业的用地需求,实行按弹性年期出让、长期租赁、先租赁后出让等土地有偿使用方式。 实行按弹性年期出让方式的,出让年限不少于二十年且不超过三十年;年期届满符合条件的,可申请续期,每次续期十年,但累计出让年限不超过法定出让最高年限。 实行长期租赁方式的,租赁年限不少于五年且不超过二十年。 实行先租赁后出让方式的,租赁年限不超过十年;租赁期满经评估达到土地供应合同约定条件的,可以采取协议方式出让。租赁年限与后续出让年限之和不超过法定出让最高年限。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汕头经济特区现代产业用地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