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现代产业用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用地供应

第十五条

汕头经济特区现代产业用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用地供应 第十五条 现代产业用地供应方案由区(县)人民政府、功能区管理机构组织制定并实施。属于市人民政府认定的对本市具有重大带动作用的现代产业用地供应方案应当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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