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现代产业用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汕头经济特区现代产业用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现代产业用地管理工作的统筹和领导。 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特区现代产业用地规划、供应的政策制定和指导、监督工作。 市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商务、科技、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投资促进、卫生健康、教育、文化广电旅游体育、金融等相关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现代产业用地管理涉及产业监管相关工作。 区(县)人民政府和汕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汕头综合保税区、华侨经济文化合作试验区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功能区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现代产业项目认定、土地供应的具体实施和供后项目履约监管工作。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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