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汕头经济特区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过程中,不履行法定职责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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