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汕头经济特区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信息化主管部门在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过程中,不履行法定职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依法履行电信设施共建共享的组织协调职责的; (二)未依法履行电信设施建设监督职责的; (三)其他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