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汕头经济特区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收购无合法来源证明的电信设备、器材,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