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汕头经济特区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挪动、损坏或者改用警示标识的,由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