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汕头经济特区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规定,未定期检修维护电信设施的,由市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未在电信设施上或者周围设置标志或者安全防护设施的,由市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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