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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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分类
第十条
汕头经济特区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电信设施规划 第十条 信息化主管部门、环境保护、无线电管理单位、电信业务经营者、电信设施产权人、新闻媒体等应...
第一条
汕头经济特区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电信设施建设,保障电信设施安全,维护电信用户和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第十一条
汕头经济特区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电信设施规划 第十一条 电信设施的规划、建设应当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条
汕头经济特区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特区范围内的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适用本条例。
第十二条
汕头经济特区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电信设施规划 第十二条 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电信行业发...
第三条
汕头经济特区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电信设施,是指用于为社会公众提供电信服务的电信设施,包括光(电)缆、管道、铁塔、杆...
第十三条
汕头经济特区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电信设施规划 第十三条 电信行业发展规划和基础电信设施建设专项规划不得随意更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第...
第四条
汕头经济特区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组织协调制度,统筹协调解决...
第十四条
汕头经济特区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电信设施规划 第十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电信管道、光(电)缆、基站、机房等基础电...
第五条
汕头经济特区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市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特区电信设施建设、保护的组织协调、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 区(县)...
第十五条
汕头经济特区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电信设施规划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电信设施建设用地,或者擅自改变电信设施建设用地的性质;因城乡建...
第六条
汕头经济特区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电信设施的建设,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乡建设规划...
第十六条
汕头经济特区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电信设施规划 第十六条 与民用建筑建设项目配套的电信设施,应当纳入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文件,并执行国家、省、...
第七条
汕头经济特区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特区电信设施建设,完善经济欠发达地区和农村地区的基础电信设施,促进电信设施建...
第十七条
汕头经济特区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电信设施规划 第十七条 与民用建筑建设项目配套的电信基站、室内分布系统、管道、楼内光纤、设备间等电信设施,应...
第八条
汕头经济特区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电信设施属于公共基础设施。 电信业务经营者、电信设施产权人应当保护电信设施,预防可能危害电信设...
第十八条
汕头经济特区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电信设施建设 第十八条 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规划和设计下列建设项目应当统筹配套电信设施的建设需求,征求信息化主管...
第九条
汕头经济特区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相应的电信普遍服务义务,增强电信服务能力,改进和完善电信服务,提升公...
第十九条
汕头经济特区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电信设施建设 第十九条 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基础电信设施建设专项规划,按照共建共享原则,组织协调电信管道、...
第二十条
汕头经济特区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电信设施建设 第二十条 新建、改建或者扩建铁塔、杆路、基站、传输线路、通信管道、室内分布系统等电信设施应当实...
第二十一条
汕头经济特区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电信设施建设 第二十一条 各类住宅小区以及旅游度假、文化、体育、教育等建设项目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标准,同步配套...
第二十二条
汕头经济特区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电信设施建设 第二十二条 电信设施建设应当与城乡建设风貌相协调。在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等区域建设电信设施,...
第二十三条
汕头经济特区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电信设施建设 第二十三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对其存有的空余电信管道、铁塔、杆路等电信设施,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以出租...
第二十四条
汕头经济特区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电信设施建设 第二十四条 基础电信设施的建设,应当向经济欠发达地区和农村地区延伸,实行城乡统筹、互联互通和资...
第二十五条
汕头经济特区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电信设施建设 第二十五条 电信设施具备电信线路入地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在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建设架空电信线...
第二十六条
汕头经济特区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电信设施建设 第二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规划。 推动电信管网与综合管廊建设相衔接,实...
第二十七条
汕头经济特区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电信设施建设 第二十七条 架空或者地下油、气、水、电等管线需要与电信管线交叉穿越、平行建设时,应当符合国家规...
第二十八条
汕头经济特区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电信设施建设 第二十八条 与建设项目配套的电信设施,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与建设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
第二十九条
汕头经济特区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电信设施建设 第二十九条 经规划批准需依附城市道路、桥梁等市政设施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电信设施,与市政建设项目...
第三十条
汕头经济特区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电信设施建设 第三十条 从事电信设施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或者资...
第三十一条
汕头经济特区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电信设施建设 第三十一条 用户有权自主选择电信业务经营者。 住宅小区、商住楼、办公楼等民用建筑应当依法配套光...
第三十二条
汕头经济特区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电信设施建设 第三十二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在民用建筑上附挂电信线路或者设置小型天线、基站、室内分布系统等电信设...
第三十三条
汕头经济特区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电信设施建设 第三十三条 电信设施建设单位应当对移动通信基站的电磁辐射进行经常性检测,并对电磁辐射符合国家标...
第三十四条
汕头经济特区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电信设施保护 第三十四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公共场馆、旅游景点等所属建筑物和构筑物,以及路灯、道路指示牌等...
第三十五条
汕头经济特区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电信设施保护 第三十五条 电信设施的安全保护区为: (一)市区内架空电信光(电)缆线路(含附属拉线),向两侧...
第三十六条
汕头经济特区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电信设施保护 第三十六条 电信设施产权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定期检修和维护电信设施,落实安全保护责任,...
第三十七条
汕头经济特区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电信设施保护 第三十七条 禁止实施下列危害电信设施安全的行为: (一)擅自改动或者迁移他人电信线路及其他电信...
第三十八条
汕头经济特区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电信设施保护 第三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国家规定的电信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经依法批准实施下列可能影响电信设...
第三十九条
汕头经济特区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电信设施保护 第三十九条 因城乡建设需要改动或者迁移电信设施的,应当与电信设施产权人协商,就迁移补偿、防护措...
第四十条
汕头经济特区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电信设施保护 第四十条 因自然灾害或者突发事件,导致发生严重影响电信设施安全或者电信质量等紧急情况的,电信设...
第四十一条
汕头经济特区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电信设施保护 第四十一条 种植高秆植物应当与电信设施保持安全距离。对于电信设施保护范围内不符合安全距离规定高...
第四十二条
汕头经济特区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电信设施保护 第四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止、挪动、损坏或者改用警示标识。
第四十三条
汕头经济特区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电信设施保护 第四十三条 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执行特殊电信、应急电信和抢修抢险任务的电信车辆,在确保...
第四十四条
汕头经济特区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电信设施保护 第四十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制定重大自然灾害应急预案应当统筹应急通信保障。 市信息化主管部...
第四十五条
汕头经济特区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禁止收购无合法来源证明的电信设备、器材。 从事废旧物资收购经营的单位和个人,收购废旧电...
第四十六条
汕头经济特区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危害公众人身安全和建筑物安全,影响建筑物的正常使用的,...
第四十七条
汕头经济特区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规定,未定期检修维护电信设施的,由市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限...
第四十八条
汕头经济特区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九)项规定,由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
第四十九条
汕头经济特区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挪动、损坏或者改用警示标识的,由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第五十条
汕头经济特区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收购无合法来源证明的电信设备、器材,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
第五十一条
汕头经济特区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他人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汕头经济特区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信息化主管部门在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过程中,不履行法定职责,有下列行为之...
第五十三条
汕头经济特区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过程中,不履行法定职责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
第五十四条
汕头经济特区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条例对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相关事项未作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五条
汕头经济特区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附搭电信设施的广播电视设施,除适用广播电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外,同时适用本条例。
第五十六条
汕头经济特区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条例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