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电信设施建设 第二十三条 汕头经济特区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电信设施建设 第二十三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对其存有的空余电信管道、铁塔、杆路等电信设施,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以出租、出售或者资源互换等方式,与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实现资源共享。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