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电信设施保护 第三十九条 汕头经济特区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电信设施保护 第三十九条 因城乡建设需要改动或者迁移电信设施的,应当与电信设施产权人协商,就迁移补偿、防护措施等问题达成协议,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施工。 因建设施工活动造成电信设施毁坏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