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电信设施保护 第四十一条 汕头经济特区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电信设施保护 第四十一条 种植高秆植物应当与电信设施保持安全距离。对于电信设施保护范围内不符合安全距离规定高秆植物,其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法及时予以修剪或者砍伐。 高秆植物与电信设施的安全距离,按照国家电信工程建设标准有关规定确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