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电信设施保护

第四十条

汕头经济特区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电信设施保护 第四十条 因自然灾害或者突发事件,导致发生严重影响电信设施安全或者电信质量等紧急情况的,电信设施产权人或者其委托的管理人应当采取相应安全技术措施,并可以在城市道路、绿地等公共设施上先行施工,并及时通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需要办理审批手续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提出补办审批手续申请。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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