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电信设施保护

第四十二条

汕头经济特区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电信设施保护 第四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止、挪动、损坏或者改用警示标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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