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电信设施保护

第三十七条

汕头经济特区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电信设施保护 第三十七条 禁止实施下列危害电信设施安全的行为: (一)擅自改动或者迁移他人电信线路及其他电信设施; (二)擅自断开电信供电系统,影响电信设备正常运行; (三)对电信基站及配套设备的正常运行进行干扰、侵害或者破坏; (四)擅自在规定的电信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建造建筑物和构筑物、挖沙、取土、堆土、钻探、挖沟等; (五)在埋有地下管道、电信光(电)缆的地面上倾倒含酸、碱、盐等腐蚀性的废液、废渣; (六)在危及电信设施安全的范围内点火烧荒、爆破、堆放或者停放易燃易爆物品; (七)偷接电信线路或者设备; (八)向电信设施投掷物体,私自攀爬电信设施,在电信设施上悬挂物品; (九)擅自在规定的电信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抛锚、拖网、采砂以及从事其他危及水底、海底电缆安全作业的; (十)其他危害或者损坏电信设施的行为。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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