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电信设施保护

第三十六条

汕头经济特区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电信设施保护 第三十六条 电信设施产权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定期检修和维护电信设施,落实安全保护责任,完善应急措施,为开展保护电信设施工作提供必要保障; (二)根据保护电信设施的需要,在电信设施上或者周围设置标志,标明电信设施产权人和联系方式等信息; (三)根据保护公众身体和财产安全的需要,在电信设施上或者周围设置警示标志、围墙、栅栏等安全防护设施。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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