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电信设施保护 第三十四条 汕头经济特区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电信设施保护 第三十四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公共场馆、旅游景点等所属建筑物和构筑物,以及路灯、道路指示牌等公共设施,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在符合安全、环境保护要求且不影响建筑设施正常使用的情况下,按照省有关规定,应当无偿开放支持电信运营企业以共建共享方式进行光纤到户改造和布设通信基站。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