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电信设施保护

第三十五条

汕头经济特区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电信设施保护 第三十五条 电信设施的安全保护区为: (一)市区内架空电信光(电)缆线路(含附属拉线),向两侧水平延伸0.5米,市区外架空电信光(电)缆线路,向两侧水平延伸一米,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 (二)市区内地下电信线路两侧水平延伸0.5米,市区外地下电信线路两侧水平延伸三米;水底电信线路两侧水平延伸五十米;内河港区内水底电信线路两侧水平延伸一百米。 (三)室外电信设备及配套设施向四至水平延伸一米。 (四)野外移动通信基站、机房、通信杆(塔)向四至水平延伸三米。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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