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汕头经济特区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市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特区电信设施建设、保护的组织协调、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 区(县)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做好电信设施建设、保护和宣传工作。 发展改革、城乡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城市管理、价格、公安、交通运输、公路、环境保护、海洋与渔业、广播电视、林业、工商、电力、无线电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电信设施建设、保护的相关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电信设施的建设和保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