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汕头经济特区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电信设施的建设,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乡建设规划。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汕头经济特区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