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电信设施规划 第十六条 汕头经济特区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电信设施规划 第十六条 与民用建筑建设项目配套的电信设施,应当纳入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文件,并执行国家、省、特区的有关规定和标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