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电信设施规划 第十五条 汕头经济特区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电信设施规划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电信设施建设用地,或者擅自改变电信设施建设用地的性质;因城乡建设需要确需使用电信设施建设用地或者调整其性质的,应当征求信息化主管部门的意见,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有权获得补偿。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