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电信设施规划 第十四条 汕头经济特区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电信设施规划 第十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电信管道、光(电)缆、基站、机房等基础电信设施建设纳入城乡建设控制性详细规划,并与土地利用、环境保护、市政基础设施等相关规划相衔接,统筹考虑空间布局和建设时序。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