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汕头经济特区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组织协调制度,统筹协调解决电信设施建设、管理、运行与保护工作中的问题。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