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汕头经济特区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电信设施,是指用于为社会公众提供电信服务的电信设施,包括光(电)缆、管道、铁塔、杆路、分线/纤箱(盒)、电缆/光纤交接、设备箱(间)、电话亭、天线、基站、室内分布系统、机房和供电设备、配套场地和安全设施等用于实现电信功能的电信交换设备、电信传输设备和电信配套设备。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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