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电信设施规划
第十二条
汕头经济特区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电信设施规划 第十二条 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电信行业发展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部门根据电信行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电信管道、光(电)缆、基站、机房等基础电信设施建设专项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编制电信行业发展规划和基础电信设施建设专项规划,应当征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电信业务经营者的意见,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