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电信设施规划 第十三条 汕头经济特区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电信设施规划 第十三条 电信行业发展规划和基础电信设施建设专项规划不得随意更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