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电信设施规划

第十七条

汕头经济特区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电信设施规划 第十七条 与民用建筑建设项目配套的电信基站、室内分布系统、管道、楼内光纤、设备间等电信设施,应当按照统一建设、集约维护的原则进行规划、设计,满足多家电信业务经营者共享使用的需要,保障用户自由选择的权利。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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