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汕头经济特区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电信设施属于公共基础设施。 电信业务经营者、电信设施产权人应当保护电信设施,预防可能危害电信设施安全的行为,对正在发生损害、破坏电信设施的行为,有权制止并及时向公安机关、信息化主管部门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电信设施的义务,不得阻碍和破坏依法进行的电信设施建设和维护,对危害电信设施安全的行为,有权制止并及时向公安机关、信息化主管部门或者电信业务经营者、电信设施产权人报告。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汕头经济特区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