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汕头经济特区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相应的电信普遍服务义务,增强电信服务能力,改进和完善电信服务,提升公共服务均等普惠水平。 市、区(县)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为电信普遍服务提供便利条件,在规划、用地、用电、建设、保护等方面给予支持。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