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电信设施建设 第十九条 汕头经济特区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电信设施建设 第十九条 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基础电信设施建设专项规划,按照共建共享原则,组织协调电信管道、铁塔、杆路、基站、室内分布系统等电信设施的统一建设或者联合建设,实现资源共享。 统一建设或者联合建设的具体办法,由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