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电信设施建设

第二十条

汕头经济特区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电信设施建设 第二十条 新建、改建或者扩建铁塔、杆路、基站、传输线路、通信管道、室内分布系统等电信设施应当实行共建。 已有铁塔、杆路、传输线路、通信管道等电信设施应当开放共享,不具备共享条件的应当采取技术改造、扩建等方式进行共享。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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