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电信设施建设 第二十七条 汕头经济特区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电信设施建设 第二十七条 架空或者地下油、气、水、电等管线需要与电信管线交叉穿越、平行建设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间隔距离。不符合的,后建单位应当与先建单位协商,采取适当措施,确保先建设施的安全。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