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汕头经济特区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危害公众人身安全和建筑物安全,影响建筑物的正常使用的,由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建筑物上设置的电信设施予以拆除,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害的,依法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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