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汕头经济特区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九)项规定,由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属于非经营性行为的,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属于经营性行为的,对个人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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